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司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新華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公司有固定資產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前已依法聲請展期清算,清算期限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再度屆滿,唯因聲請人尚未清算完結,希能准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展期三個月內完結清算云云。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十二號、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號審核,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就任新華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准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應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完結清算,聲請人前以公司仍有固定資產尚在處理中為由,聲請展期清算,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號准予展期三個月,清算期限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查本件聲請人未詳實申敘何以未能完成清算之理由;且聲請人就任新華種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已逾九個月,仍執相同理由聲請展期清算三個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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