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5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俊佑陳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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