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除廢棄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部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被告 曾文智
江聰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99年度訴字第8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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