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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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 余松炮 被告 王美力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 孫海天 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第一六八三之三地號土地,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以九七收件壢登字第二七二五六○號所登記,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96年10月1日簽立買賣契約,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5樓之公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出賣於伊,訂約時,伊即交付300,000元,其餘付款方式,除由伊轉貸承接被告原就花旗銀行貸款外,剩餘550,000元,則約定於97年10月31日前清償完畢。又為擔保伊付款履約,由伊另行提供第三人孫海天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1683之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被告(被告為權利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200,000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收件字號為:97年壢登字第272560號,下稱系爭抵押權),並約定於伊清償被告對花旗銀行之貸款後,被告即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詎伊已依約轉貸清償被告對花旗銀行之貸款後,被告仍拒絕塗銷系爭抵押權。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定,提起本訴,聲明求為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於96年10月1日與被告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5樓之公寓,以總價2,300,000元出賣於伊,伊於訂約時交付其中300,000元,並約定餘款由伊轉貸承接被告原就花旗銀行貸款,其餘550,000元,則應於97年10月31日前清償完畢,且特別約定由伊提供第三人孫海天所有系爭土地上,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被告為權利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200,
000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收件字號為:97年壢登字第272560號),並約定於伊清償被告對花旗銀行之貸款後,被告即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承諾書等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313號被告王美力侵占案件,被告於偵查訊問時亦不否認上開約定之真正,而堪認定。又查,原告主張已依約付清買賣價金,並已於98年4月22日完成轉貸承接被告原就花旗銀行貸款等語,亦據其提出保證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入花旗銀行 王麗卿 (即被告)帳戶之匯款回單3紙,而被告於上開偵查案件中亦不否認原告確已完成轉貸等語,則依兩造間之約定,原告自得於轉貸完成後,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自非無據,而堪採信。
四、再者,被告於前開侵占案件中雖提及原告有未依約履行而應給付違約金之情形,惟被告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違約金之約定,且依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土地上,就系爭抵押權設定之相關資料,經該事務所以
100年10月19日中地登字第1000011497號覆函,依登記事項之記載,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為:「97年7月
2日代墊房屋款項」(即兩造契約約定代償花旗銀行貸款款項部分),並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100年7月2日,此外,於「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則均載為「無」,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則僅約定:「清償日權利人得依約塗銷設定」等語(見卷第41-48頁),而別無其他擔保事項,且兩造上開買賣契約及承諾書亦未見有何其他就系爭抵押權特別擔保之事項,或就塗銷抵押權有何條件或期限之限制,或違約金應如何計算之約定,實難認兩造間有何違約金之約定。再者,原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陳述花旗銀行之貸款遲交2個月部分,其滯納金均由伊繳納完畢等語,被告亦自始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因此遲交2個月而受何損害,亦未具體說明違約金之數額(致已無從依職權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亦難證明確有違約金之存在,或系爭抵押權有擔保債權發生或存在,而有不能塗銷之事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已依約履行其買賣契約轉貸花旗銀行貸款之義務,自屬可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權登記。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