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被告鑫富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50,5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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