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志聰電子有限公司萬達國際有限公司、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LTD.(嘉達船務運輸有限公司)因95年度海商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200,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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