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裁判案由:賭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宏選任辯護人陳靜娟律師被告翁淑梅 徐春進 紀光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