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浚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52、6806號),本院認為被告自白犯罪(105年度審易字第941號),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浚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第16頁至第24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8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被告本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純質淨重總計84.0109公克,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核被告李浚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3號、第59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警詢供稱:毒品係向綽號「 小森 」之人購買的,伊沒有「小森」的年籍資料及電話等語(見警卷第12頁),基此,被告雖供出毒品來源為綽號「小森」之人,卻未能具體提供或指出綽號「小森」之人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住址等具體事證細節,使檢警得經其供述而查獲本案相關之上手正犯或共犯。據此,本案既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上手共犯或正犯,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三級毒品,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持有之,惟審酌被告持有毒品之動機及目的僅為供己施用、手段尚屬平和、現從事自由業、受有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警卷第2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所載),再考量被告所持毒品之數量,並未查獲其持以更犯他罪,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結晶物品(共7包及11罐)
,經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他命)之成分,驗前總淨重93.7648公克、總純質淨重84.0109公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檢驗出該表面殘留第三級愷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0月23日草寮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52號卷【下稱第2452號偵卷】第9至17頁、第18頁至第19頁),且上開扣案之愷他命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供稱在卷(見警卷第6頁至第9頁),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11罐及微量第三級愷他命,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又包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三級愷他命之包裝袋7個及塑膠罐11個及沾有第三級愷他命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因與第三級愷他命沾粘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當應一併視為違禁物,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既已不復存在,自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綠色錠劑共13顆(驗前總淨重9.804
5公克,總純質淨重2.8531公克),經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即MDA)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0月23日草寮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考(見第2452號偵卷第20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13顆(即MDA),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咖啡包,雖被告於警詢供稱咖啡
包內含有安非他命成分等語(見警卷第6頁),然經鑑驗結果,均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10月23日草寮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考(見第2452號偵卷第14頁至第16頁),是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咖啡包,核與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無關,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上開物品,與本案被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有關,本院不得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愷他命│7包│①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1633公克,驗餘數量3.1551公克│││││②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1885公克,驗餘數量3.1835公克│││││③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2190公克,驗餘數量3.2023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2089公克,驗餘數量3.2030公克│││││⑤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2143公克,驗餘數量3.2019公克│││││⑥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1962公克,驗餘數量3.1852公克│││││⑦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1.5422公克,驗餘數量1.5275公克││││├──────────────────────────────┤││││編號1至6,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6.5%,總純質淨重│││││16.5995公克│││││編號7,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5.02%,純質淨重1.3140公克│├──┼────────┼──┼──────────────────────────────┤│2.│愷他命│11罐│①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7.3517公克,驗餘數量7.3181公克│││││②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6454公克,驗餘數量6.6424公克│││││③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6290公克,驗餘數量6.6233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7.6201公克,驗餘數量7.6167公克│││││⑤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6660公克,驗餘數量6.6651公克│││││⑥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7.3024公克,驗餘數量7.2970公克│││││⑦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1051公克,驗餘數量6.0810公克│││││⑧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5021公克,驗餘數量6.4327公克│││││⑨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7.3496公克,驗餘數量7.3315公克│││││⑩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7.2858公克,驗餘數量7.2821公克│││││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5752公克,驗餘數量3.5591公克││││├──────────────────────────────┤││││編號1至10,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90.07%,總純質淨重│││││62.9977公克│││││編號1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6.7%,純質淨重3.0997公克│├──┼────────┼──┼──────────────────────────────┤│3.│綠色錠劑│13粒│①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944公克,驗餘數量0.3453公克│││││②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2.9757公克,驗餘數量2.7194公克│││││③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6004公克,驗餘數量0.3919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868公克,驗餘數量0.3468公克│││││⑤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860公克,驗餘數量0.3662公克│││││⑥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951公克,驗餘數量0.3254公克│││││⑦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898公克,驗餘數量0.3568公克│││││⑧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974公克,驗餘數量0.3624公克│││││⑨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947公克,驗餘數量0.3587公克│││││⑩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840公克,驗餘數量0.3429公克│││││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6064公克,驗餘數量0.3665公克│││││⑫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3008公克,驗餘數量0.0860公克│││││⑬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5930公克,驗餘數量0.3416公克││││├──────────────────────────────┤││││編號1至13,均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機雙氧安非他命(MDA)成分│││││檢驗前總淨重9.8045公克,純度29.1%,總純質淨重2.8531公克。│├──┼────────┼──┼──────────────────────────────┤│4.│K盤/煙盒(含卡片│1個│檢品編號B0000000│││1張、電池座1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組│││├──┼────────┼──┼──────────────────────────────┤│5.│咖啡包│12包│①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5.7032公克,驗餘數量3.4557公克│││││②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4437公克,驗餘數量4.3638公克│││││③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7603公克,驗餘數量4.4721公克│││││④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1707公克,驗餘數量4.1481公克│││││⑤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4041公克,驗餘數量4.6445公克│││││⑥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7.0576公克,驗餘數量4.7624公克│││││⑦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3598公克,驗餘數量4.2817公克│││││⑧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8872公克,驗餘數量4.8173公克│││││⑨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7006公克,驗餘數量4.7370公克│││││⑩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0152公克,驗餘數量4.1465公克│││││⑪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9020公克,驗餘數量4.9032公克│││││⑫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6.7996公克,驗餘數量4.4860公克│││││編號1至12均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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