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