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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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君媛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君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君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重訴字第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上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前開3罪之事實審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106年11月29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3)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胡孝琪附表:受刑人吳君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不含沒收)││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9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99號│105年度偵字第3421、36│││││29、3631、36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8號│105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106年10月23日││││(聲請書誤載106年5月│(聲請書誤載106年5月│││││4日)│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08號│105年度訴字第408號│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決├────┼───────────┼───────────┼───────────┤││確定判決│106年5月19日│106年5月19日│106年11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814號│106年度執助字第815號│106年度執字第33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