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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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高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高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高泉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如第一審法院所為之判決經上訴,而遭第二審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者,係屬形式判決,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仍為第一審法院,應由第一審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向該法院裁定之,如第二審法院逕為實體上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顯屬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二裁判以上數罪,應併合處罰者,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該數罪中之部分罪刑,業已執行完畢,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自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業已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受刑人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附表編號1案件確定前所犯,至就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更定應執行刑,僅生檢察官嗣後指揮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5日│106年1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1│署106年度偵字第3810││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49號│106年度易字第7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25日│106年8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49號│106年度上易字第6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10月2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6年度執字第1898│署106年度執字第3412│││號執行(已執畢)│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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