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890號原告 陶繼綱 訴訟代理人姜鈞律師被告 劉玫麟 訴訟代理人 王緯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協同原告至監理機關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車主變更登記為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伊於民國105年間購入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工作繁忙、需經常往返大陸,遂與斯時為伊女友之被告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車輛之車籍登記於被告名下,嗣以
107年7月20日律師函送達被告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協同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主變更為伊等語,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至監理機關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主變更登記為原告。
被告則以:兩造初交往時即經常共同參與公益活動,簽訂系爭
借名登記契約時,係約定以參與公益活動之用車代步需求作為契約存續期間,如今伊仍繼續參與公益活動,原告自不得單方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且兩造真意乃系爭車輛由伊管理、使用及處分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
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兩造均不爭執系爭車輛係原告出資購買,兩造於
105年7月間簽訂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被告於同年月26日登記為系爭車輛車籍名義人,嗣原告委由律師於107年7月20日發函被告表明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被告應回復車籍登記等情,並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律師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45頁)。原告主張被告應協同變更車籍登記,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約定:「1.甲方(指被告,下同)同意借名
給乙方(指原告,下同)登記車子(車子資料: 瑪莎拉蒂 GT4.2,車牌為000-0000),同時放棄對此車子之管理、使用與處分的權利。2.乙方同意給甲方報酬新台幣3萬元作為借名費用,同時於車子登記完成之同時給付上述費用。3.雙方同意遵守法律規定,依借名之事實處理本約之規定,...」,有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堪認兩造間就系爭車輛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被告雖抗辯原告本欲將系爭車輛贈與其,但為其拒絕,始轉而以借名登記替代,原告則放棄就系爭車輛之管理、使用及處分權云云,惟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要旨參照),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第1條既已載明被告放棄對系爭車輛之管理、使用及處分權,則被告猶空言辯稱兩造真意乃由其取得系爭車輛之管理、使用及處分權,難認有據。
㈡又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車輛為原告所有,源於借名登記之關係,而委託登記被告名義,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自得隨時終止雙方間之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車輛之車籍回復登記予原告。原告委律師於107年7月20日發函送達被告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協同將系爭車輛所有人變更登記為原告,自屬有據。至被告固抗辯兩造之所以簽訂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係因共同參與公益活動而有用車代步需求,如今被告尚參與公益活動,有繼續使用系爭車輛之必要,原告不得逕自終止契約云云,然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並無隻字片語提及此情,被告又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抗辯尚無可採。
綜上,原告主張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已經終止,原告為系爭車輛
之實際權利人,被告應協同原告至監理機關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主變更登記為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聲請傳喚證人 李世寅 以證明原告有因
個人目的使用系爭車輛,核無必要。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