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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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0號債權人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 楊峻傑 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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