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張馨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和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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