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林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2時49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 告 林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2時49分
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