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鄭敦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彥君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