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 潘詠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茜娣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伍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印尼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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