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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