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除被告乙○○所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行審結外,餘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