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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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八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三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菸草顆粒壹袋(實秤壹點壹柒陸零公克,淨重零點伍柒陸零公克,取樣零點零壹叁伍公克,餘淨重零點伍陸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菸草顆粒一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實秤一.一七六○公克,淨重○.
五七六○公克,取樣○.○一三五公克,餘淨重○.五六二五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航藥鑑字第○九六一○四四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八號卷第四二頁),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卷證資料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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