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為被告上開案件出具一萬元之保證金,而被告得獲釋放;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六○○○九三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甲○盛離九六執更字第五三二六號通知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甲○盛離九六執減更五三二六字第八三六二七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甲○盛離九六執減更五三二六字第八三三○五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九六三四一二二一○○號函暨報告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屏檢光敬九六執助八六九字第○一二六七號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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