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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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朱恩涵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手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1號),經扣押行動電話手機2支(三星SAMSUNG及APPLE蘋果手機各1支)。聲請人上開案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06月確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之手機2支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扣押上開手機2支(均含所搭配SIM卡),業經本院於107年07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緝字21號刑事判決諭知沒收在案,聲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01月21日該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05月27日該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其上訴確定,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可佐,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手機2支,依前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