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О四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乙○○○○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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