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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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民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