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36號聲請人 林韋綸 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複代理人 毛思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8年10月9日800,000元B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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