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 許劉敏代 理人 許欽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