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棠 住同上代理人 王靜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8年10月8日9,603元N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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