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廖士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趙俊雄 、 賴綿 民國82年1月21日民國82年2月21日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