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葉寶鳳 訴訟代理人 陳佳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日立江森自控空調設備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寶鳳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108年11月15日64,8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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