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23號聲請人 吳麗琴 (即 吳秋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23號發行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79NX00000000112180NX0000000016081NX0000000015482NX0000000015883NX00000000139284NX00000000113785NX00000000112386NX00000000114187NX00000000121789NX00000000117990NX000000001168合計:11張,1,6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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