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55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代理人 汪紜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車俐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田靜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