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詠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長昌運輸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長春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玖仟肆佰貳拾肆元│RB00二六八四││││司 黃楚源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