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林姿佑 被告 黃毅承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字第6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