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康美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詩綺┌─────────────────────────────────────────────────────┐│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馮欣麒宜蘭縣羅東鎮農會│101年4月30日│303,8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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