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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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蘇美文 被告 蘇俊銘 被告 蘇正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736元,該裁定業於100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