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蔡吳玲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張秀美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