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66號上訴人得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仙嵐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林新傑 律師被上訴人上海倍寧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曹亞妹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