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63號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莊丞茹 律師
張國璽 律師被上訴人 曾吉宗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被上訴人 李榮哲 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上訴人 周美玉曾煥榕 之承受訴訟人)
12號 曾國彥 (曾煥榕之承受訴訟人) 曾一哲 (曾煥榕之承受訴訟人) 曾國進 (曾煥榕之承受訴訟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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