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明益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25號),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0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