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來院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攜 安得烈烏馬 之印鑑章補蓋於同意書上(同意書上各同意人之印章印文需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唐千惠附件:原同意書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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