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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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法律服務基金會指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被告乙○○之父,被告個性善良隨和,因一時失慮與人一同前往打架,但不可能殺人,被告與聲請人同住,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因涉嫌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4月28日執行羈押。嗣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依前揭規定於同年7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當庭宣示之。
三、聲請人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302條之私行拘禁罪及第304條之強制罪,有告訴人之指訴、證人之證述、被告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相關書證、照片及扣案之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均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主張被告不可能殺人及無逃亡之虞云云,為無理由。綜上所述,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未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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