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岳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1922號、第2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岳龍與詹 楊罔 碖(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58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為夫妻關係,二人因財務不佳,乃以招攬互助會方式籌措資金,並推由 詹楊罔 碖擔任名義上會首(以偏名 楊金玉 為之)。渠等自民國84年5月間起,陸續招募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互助會。詎被告、詹 楊罔碖 明知附表二所示之會員(詳附表二冒標方法欄)至渠等於87年1月初宣布止會前未曾標得會款,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詳附表二冒標時間及金額欄),藉會員彼此互不相識之機會,假藉事先受寄標單,而在足以顯示為各會員資格及競標意思之空白標單上,陸續填寫約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標息,並向活會會員騙稱:係未到場如附表二所示會員以最高標息得標云云,以此方式冒標上開互助會,再分別向附表二所示之活會會員收取會款,致遭冒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之會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活會會款予被告及 詹楊罔碖 ,因而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會款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遭冒標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嗣被告、詹楊罔碖於87年1月初宣布止會後,經 詹錦標 等會員查證,發現活會會員名單與實際訪查之活會會員人數不符,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與詹楊罔碖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連續犯及牽連犯之關係,論以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公訴人認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之事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經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之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10年。復依同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進行之時間2年6月,合計追訴權時效為12年6月。
茲查,本件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行為日以其行為之最末日即87年1月5日開始起算,經加計檢察官實施偵查日(即87年1月20日)至偵查終結日(即起訴書所載之起訴日87年4月28日)之期間(合計「3月又9日」),此期間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及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審理(即87年6月4日),迄本院就被告發布通緝日即88年4月30日止之期間(合計「10月又27日」,此期間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追訴權時效,依舊法之規定應至「100年9月11日」完成。從而,本案已逾追訴權時效,依照前揭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謝琬萍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一:
┌───┬────┬───┬────────────────┐│互助會│會首│參與之│互助會內容││編號││被告││├───┼────┼───┼────────────────┤│1│詹楊罔碖│詹楊罔│84年5月5日起,迄87年7月5日止│││(偏名楊│碖、詹│,共48會,會金1萬元,採內標,每│││金玉)│岳龍│月5日開標。從84年8月20日起,每│││││隔4個月加開1次。│├───┼────┼───┼────────────────┤│2│詹楊罔碖│詹楊罔│84年5月20日起,迄87年9月20日止│││(偏名楊│碖、詹│,共51會,會金1萬元,採內標,每│││金玉)│岳龍│月20日開標。從84年8月5日起,每│││││隔4個月加開1次。│├───┼────┼───┼────────────────┤│3│詹楊罔碖│詹楊罔│85年5月10日起,迄88年12月10日止│││(偏名楊│碖、詹│,共57會,會金1萬元,採內標,每│││金玉)│岳龍│月10日開標。從85年8月25日起,每│││││隔3個月加開1次。│└───┴────┴───┴────────────────┘附表二:
┌──┬────┬──┬─────┬────────────┬──────┐│編號│遭冒標之│冒標│冒標方法│冒標時間及金額│詐得活會會員│││互助會│次數│││款項│├──┼────┼──┼─────┼────────────┼──────┤│1│附表一編│2次│利用活會會│因年代久遠,冒標時間及金│冒標期間活會│││號1互助││員 謝英盆 、│額均無法確認, 爰依 罪疑為│會份尚有9會│││會││黃 順祝 、郭│輕原則,認係於活會會員人│,故詐得款項│││││金桃、林四│數最少即止會前之86年12月│為9乘以7千│││││連、 李夢修 │20日與87年1月5日各冒標│再乘以2等於│││││、釋傳鎳、│1次。冒標金額依本院87訴│12萬6仟元。│││││ 王美玲 、柯│1606號卷60頁、64頁標單上││││││美月其中一│所載標得金額,以相對較高││││││人或二人之│之標金3千元計算。││││││名義冒標2│││││││次。│││├──┼────┼──┼─────┼────────────┼──────┤│2│附表一編│9次│利用活會會│因年代久遠,冒標時間及金│冒標期間活會│││號2互助││員 尤金山 、│額均無法確認,爰依罪疑為│會份尚有20會│││會││ 王玉花 、余│輕原則,認係於活會會員人│,故詐得款項│││││ 新妹 、 余秀 │數最少即止會前之86年6月│為20乘以7千│││││琴、 余秀英 │20日、86年7月20日、86年│再乘以9等於│││││、詹錦標、│8月5日、86年9月20日、│126萬元。│││││ 吳月英 、黃│86年10月20日、86年11月20││││││順祝、 郭金 │日、86年12月5日、86年12││││││桃、 復成商 │月20日各冒標1次。冒標金││││││號、現代花│額依本院87訴1606號卷60頁││││││坊、 詹宗一 │、64頁標單上所載標得金額││││││、 詹秀媚 、│,以相對較高之標金3千元││││││ 洪秀女 其中│計算。││││││數人之名義│││││││,冒標9次│││││││。│││├──┼────┼──┼─────┼────────────┼──────┤│3│附表一編│7次│利用活會會│因年代久遠,冒標時間及金│冒標期間活會│││號3互助││員 余玉禎 、│額均無法確認,爰依罪疑為│會會份尚有38│││會││ 陳秀琴 、謝│輕原則,認係於活會會員人│會,故詐得款│││││意志、復成│數最少即止會前之86年8月│項為38乘以7│││││商號、 張惠 │10日、86年9月10日、86年│千再乘以7等│││││枝、 黃順祝 │9月25日、86年10月10日、│於186萬2千元│││││、 郭金桃 名│86年11月10日、86年12月10││││││義,各冒標│日、86年12月25日各冒標1││││││1次。│次。冒標金額依本院87訴│││││││1606號卷60頁、64頁標單上│││││││所載標得金額,以相對較高│││││││之標金3千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