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