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4291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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