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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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72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9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9月25日始行提起上訴
,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