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3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申請
書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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