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甲○○
乙○○
8號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被告戊○○
庚○○己○○丁○○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有二,原告甲○○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09萬2,
517元,原告乙○○、丙○共同部分亦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2萬1,790元(即甲○○單獨,乙○○、丙○應共同分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