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347號、第3349號、第17512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注射針筒壹支、食鹽水壹瓶、夾鏈袋壹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注射針筒貳支、削尖吸管貳支、夾鏈袋貳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並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注射針筒參支、食鹽水壹瓶、夾鏈袋參個、削尖吸管貳支均沒收,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2月23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88年8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依法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9月23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2年11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依法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上開施用毒品刑事追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94年7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復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惡習,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依法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附表一所示地點,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別施用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計3次。嗣分別為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地點,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且經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附表三所示地點,取得甲○○之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附表三所示機關檢驗,結果均呈附表三所示嗎啡類毒品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證據清單所示之尿液檢驗確認報告書附卷可憑。復有其所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如之證據清單所示之注射針筒
3支、食鹽水1瓶、夾鏈袋3個、削尖吸管2支扣案可稽。此外,並有其所有之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重0.28公克)扣案可資佐證以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94年7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以及其復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
95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有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多次犯罪前科及施用毒品前科,經送觀察勒戒及處刑仍不知悔改,且施用毒品在性質上乃屬對於其自己身心健康之自我戕害之行為,辜負父母、師長之教誨及社會期待每一個國民均屬身心健康之人,能帶給社會正面意義而非負面造成社會之負擔,其無視於此,不知深切反省,品行顯然不佳,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智識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生活經濟狀況不佳、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資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食鹽水1瓶、夾鏈袋3個、削尖吸管2支,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重0.2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証事實
┌──┬───────────┬───────────┐│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署偵查中之自白│、地點,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二│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偵│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時間,在附表三編號1所│││嫌尿液送驗編號暨年籍對│示地點採集之尿液,經送│││照表、長榮大學毒品檢驗│附表三編號1所示長榮大│││確認報告│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鴉片││││類毒品陽性反應之事實│├──┼───────────┼───────────┤│三│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偵│被告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時間,在附表三編號2所│││嫌尿液送驗編號暨年籍對│示地點採集之尿液,經送│││照表、長榮大學毒品檢驗│附表三編號2所示長榮大│││確認報告│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鴉片││││類毒品陽性反應之事實│├──┼───────────┼───────────┤│四│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被告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辦甲○○涉嫌毒品危害防│時間,在附表三編號3所│││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年籍│示地點採集之尿液,經送│││對照表、詮訢科技股份有│附表三編號3所示詮訢科│││限公司毒品檢驗確認報告│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鴉片類毒品陽性反││││應之事實│├──┼───────────┼───────────┤│六│扣案注射針筒1支、食鹽│佐證被告有附表一編號1│││水1瓶、夾鏈袋1個│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事實│├──┼───────────┼───────────┤│七│扣案注射針筒2支、削尖│佐證被告有附表一編號2│││吸管2支、夾鏈袋2個│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之事實│├──┼───────────┼───────────┤│八│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包(含包裝袋重0.28公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時,│││)│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七│檢察官88年度戒毒偵字第│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獲│││19號不起訴處分書、91年│不起訴處分,而於停止戒│││度毒偵字第1325號起訴│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書、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銷,依法視為強制戒治執│││、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行完畢後5年內,又犯本│││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案之事實│││資料報表││└──┴───────────┴───────────┘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毒品│施用方式│├──┼────┼────┼────┼────┤│一│96年5月│甲○○位│海洛因│針筒注射│││15日下午│於臺南縣│││││6時許│安定鄉安││││││定村安定││││││115號住││││││處│││├──┼────┼────┼────┼────┤│二│96年6月7│同上│同上│同上│││日晚上8││││││時許││││├──┼────┼────┼────┼────┤│三│96年7月│同上│同上│同上│││27日下午││││││2時許││││└──┴────┴────┴────┴────┘附表二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方式│扣押物品│├──┼────┼────┼────┼────┤│一│96年5月│臺南縣安│盤查查獲│注射針筒│││16日下午│定鄉港尾││1支、食│││1時許│村「應公││鹽水1瓶││││廟」旁││、夾鏈袋││││││1個│├──┼────┼────┼────┼────┤│二│96年6月7│甲○○位│甲○○騎│注射針筒│││日晚上8│於臺南縣│乘他人失│2支、削│││時20分許│安定鄉安│竊贓車為│尖吸管2││││定115號│警發現後│支、夾鏈││││住處│藏匿於其│袋2個│││││上開住處││││││內而為警││││││循線追捕││││││查獲││├──┼────┼────┼────┼────┤│三│96年7月│臺南縣安│盤查查獲│海洛因1│││28日上午│定鄉海寮││包(含包│││8時30分│ 村海寮 ││裝袋重│││許│143之10││0.28公克││││號旁││)│└──┴────┴────┴────┴────┘附表三
┌──┬────┬────┬────┬────┬────┐│編號│驗尿時間│驗尿地點│檢體編號│檢驗機關│檢驗結果│├──┼────┼────┼────┼────┼────┤│一│96年5月│臺南縣警│068│長榮大學│鴉片類毒│││16日下午│察局善化│││品陽性反│││2時40分│分局│││應│││許│││││├──┼────┼────┼────┼────┼────┤│二│96年6月│同上│080│同上│同上│││8日上午│││││││10時20分│││││││許│││││├──┼────┼────┼────┼────┼────┤│三│96年7月│臺南市警│C3-153│詮訢科技│同上│││28日下午│察局第三││股份有限││││1時10分│分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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