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740號聲請人 林芳美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6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林貴祥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為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經96年8月23日股東臨時會承認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貴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貴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收支明細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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