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務人台灣劍橋服飾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祥墩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金,經本院以95年度智裁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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