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補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邱麟
代 理 人 張秀夏 律師
代 理 人 郭宜婷 律師
相 對 人 任譁絜
相 對 人 任灝 丞
相 對 人 梁錦雲
相 對 人 李國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15,
6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
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